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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ugust 24, 2015

樓宇買賣 (蔡小煒律師編寫)


蔡小煒律師

樓宇買賣

蔡小煒律師編寫

在香港,樓宇買賣是一項重要的決定。在購買樓宇前,買方須慎重考慮物業擁有權的方式,這是極為重要!

物業擁有權可分為「全權擁有」及「共同擁有」兩種。

「全權擁有」是指物業的業權只由一個人擁有,即該業主是物業的唯一全權擁有人。而「共同擁有」可分為: (a)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 即物業的所有聯權共有人,會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當其中一人過世,其物業權益便會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 ,及(b) 分權共有即物業的所有分權共有人的權益會根據各人所付的樓價數額比例作分配。舉例,如果兩人( AB) 以分權共有方式購入物業,A 付出75%樓價,而B只付出 25%樓價,那A便會擁有該物業的四分之三業權,而B便擁有該物業的四分之一業權。如其中一人過世,他 / 她的物業權益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 (不會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分權共有人),並按照其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去作出分配。

 樓宇買賣之流程簡述:

 (1) 買賣雙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而買方亦需要繳付臨時訂金予賣方﹔

 (2) 買賣雙方需委託律師辦理相關手續。賣方律師須草擬正式買賣合約,隨之交由買方律師審核,雙方可透過律師就買賣合約條款作出修改,當達成協議後,便會簽署正式買賣合約,買方亦同時須要繳付大訂予賣方 (臨時訂金及大訂的總和通常是樓價的 10%)

(3) 隨後,買方律師須草擬轉讓契,交由賣方律師審核,買賣雙方簽署轉讓契。在交樓日,買方須繳付樓價的餘款予賣方,而賣方須將空置的單位交吉予買方。

 如賣方需要贖回樓按契約、而買方需要做樓宇按揭,以上流程便須加插相關程序。

蔡小煒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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