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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ugust 24, 2015

欠租收樓 (蔡小煒律師編寫)


蔡小煒律師

欠租收樓

蔡小煒律師編寫

所有完善的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租約文件,都必定會包括多項條款,其中一項條款會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時繳交租金,業主便有權終止租約並收樓。即使租約並無列明這條款,就住宅物業而言,根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117條,任何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後訂立的租約,此終止租約並收樓權會根據此法例而隱含於租約內。就非住宅物業 而言,此 終止租約並收樓權是根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126條隱含於租約內。此條例說明所有租約均隱含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承諾,以及假若租客欠租超過十五天,業主便有權利終止租約並收樓。但請注意只要租客在業主收樓前交付所有欠租,即可挽回該租賃 。

如業主需收樓,必須聯同執達主任前往有關單位,把 遷出通知書送達該單位佔用人並通知有關人士於7天內遷離該單位。如大門鎖上並沒人回應,便須把通知書張貼於門外。送達「遷出通知書」7天後,執達主任會安排業主收樓。若佔用人已離開該單位,該單位的管有權便交還予業主,但若該單位仍被佔用,執達主任便會通知佔用人已定的交還日期。到交還日期時,執達主任會聯同業主再前往有關單位收樓,如有需要,會安排鎖匠破門入內收回單位。

蔡小煒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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