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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ugust 24, 2015

警察的權力 (蔡小煒律師編寫)


蔡小煒律師


務人員在甚麼情況下才可向市民 截停 > 查問 > 搜身呢?

截停及查問

蔡小煒律師編寫

(1)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如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 (54(1)),或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 (54(2)),該警務人員便有權: (a) 截停該人並要求他/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b) 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查問他/她是否涉嫌在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 根據《入境條例(115) 17C條,任何 15 歲或以上之香港居民 ,如無合理解釋而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予警方查,便屬違法,可被判罰款 5,000 元。

 (2)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49條,凡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為   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該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任何人不遵從此要求,即屬違法,可判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雖然在上述情況下,警務人員有權向任何可疑人仕作出截停及查問,但根據普通法及人權法案規定,任何人都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因此,市民應有權拒絕回答警務人員的查問,但請注意市民是無權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予警務人員查閱。

截停及搜身

(1)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1)條,警務人員除了可以截停及查問可疑人仕 (如上述),如發現該可疑人仕有任何可能會對警務人員構成危險的東西,警務人員可扣留他/她一段合理需要的時間以便進行搜身。根據《警隊條例》(23254(2),警務人員除了可以截停及查問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如上述),亦可將該人仕扣留一段合理需要的時間以便向該人仕進行搜查任何相當可能對調查任何罪行有價值的東西。

(2) 根據《公安條例》(245章)第33(6),如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在任何地方有人已犯、正犯或可能犯非法集會或暴亂,與及在犯該罪行過程中有人曾經使用或可能使用攻擊性武器,警務人員便可以在鄰近範圍內的任何公眾地方截停和搜查任何人仕以查核該人仕有否干犯相關罪行。

(3) 根據《警隊條例 50(6),警務人員可以向任何被捕人仕進行搜身,並可撿走任何有調查價值的物品。

蔡小煒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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