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煒律師, 香港執業律師, 處理以下法律範疇: 銀 行 與 財 務, 民 事 申 索, 公 司 法 / 商 業 法, 物 業 轉 易, 刑 法, 僱 傭 法, 家 事 法, 業 主 與 租 客, 人 身 傷 害, 遺 囑 與 遺 產 事 務.
Sunday, August 23, 2015
調解 (蔡小煒律師編寫)
調解
蔡小煒律師編寫
眾所週知,在香港法庭進行訴訟所需之法律費用一般都十分高昂,市民可選擇另類排解程序 (最常見的有調解及仲裁) 作為解決雙方爭議的其它方法,避免支付高昂的法律費用,亦可減少進行訴訟時所花費的時間。
調解是由一位中立人士 (調解員) 在保密的情況下去協助雙方在有爭議的問題上達成和解。調解員的角色只是協助雙方促成和解,他不會提供法律意見,亦不會為雙方作出決定。雙方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和解,亦需自行決定解決爭議的條款內容 。當雙方同意進行調解時,調解員會要求雙方簽訂調解協議,訂明若調解不成功,所有根據調解進行的協商內容將會享有特權,即是若將來要在法庭進行訴訟,所有在調解過程中討論的內容,都不會用作證據。如果雙方經調解後能達成和解,雙方就要簽訂相關協議,而協議對雙方具法律效力,但這並非強制執行的裁決,有別於仲裁的裁決 (請看下文)。
仲裁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程序,由一位或多位仲裁員解決爭議。仲裁員對爭議作出的裁決是最終決定,並且可以強制執行,與法庭判決的地位相若。因此,很多商業合約都會加入仲裁條款,意思是一旦出現爭議,雙方同意以仲裁去解決有關爭議,而非在法庭展開法律訴訟。若合約沒有加入仲裁條款,只要雙方都同意進行仲裁,爭議是可以用仲裁去解決。若其中一方不遵守同意仲裁的承諾,而選擇在法庭展開法律程序,法庭一般會拒絕審理有關案件因法庭會強制雙方遵守同意仲裁的承諾。
蔡小煒編寫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This comment has been removed by the author.
ReplyDelete<a href="http://caiweilawyer007.mozello.com>Nice post check out my post </a>
ReplyDelete